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90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建材城德宝卫生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建材城中心路路北(186号西邻)的“广东卫浴批发”店铺)。
经营者:艾德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纪芳,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建材城德宝卫生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