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73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菲寿鞋服网店,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网商产业园12642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1Y136X7。
经营者:郑茶叶。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菲寿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2020年9月30日,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