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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贵阳市乌当区育新鹿角巷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贵阳市乌当区育新鹿角巷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市乌当区育新鹿角巷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55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

委托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乌当区育新鹿角巷奶茶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新天卫城未央街2栋1-13-1号。

经营者:梁路。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乌当区育新鹿角巷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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