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街111号716双创园2幢8号1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俊,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登龙路19号2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刘恩豪,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十八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十八腔公司)、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3383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义乌十八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一、十八腔APP系我方投放各网络平台供网友下载的应用,其范围为不特定的全国用户,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地,应以我公司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
二、浙江十八腔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关系与我方与其之间属不同法律关系,应以我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且百度公司系对方规避管辖所列被告。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百度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浙江十八腔公司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根据浙江十八腔公司诉称,义乌十八腔公司开发运营的十八腔App提供新闻资讯、消息传播等服务。
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手机助手应用平台提供十八腔App的下载服务,百度公司在收到浙江十八腔公司投诉后未立即采取删除、下架的措施。
二者的前述行为侵害了浙江十八腔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本案属于侵权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而且,浙江十八腔公司在起诉时明确提出了要求两原审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虚列被告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