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29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夫。
被告:贵州佳欢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C栋1单元20层2号,实际经营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94-12。
法定代表人:但艳琴。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佳欢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