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200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2幢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东,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图县大乐食品专卖店。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八面城镇南街五委29组1-1号。
经营者:李艳芬,业主。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图县大乐食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已与被告昌图县大乐食品专卖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