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323执保1811号申请保全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260191659A,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13层。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被保全人:淄博明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DDHJD91,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755号。
法定代表人:潘芳,经理。
申请保全人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鲁0323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保全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淄博明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5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