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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慈溪市古塘陈一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890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慈溪市古塘陈一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慈溪市古塘陈一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2民初890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德黑兰路534格拉斯 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家骏,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古塘陈一日用品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211号。

经营者:王群,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 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城东新村61号楼404室。

2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慈溪市古塘陈一日用品店侵害 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 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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