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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9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北区汤庄洪连芬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11民初5329号
案件名称5329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北区汤庄洪连芬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区汤庄洪连芬副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532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龙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汤庄洪连芬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谢庄村委坝头村。

经营者:洪连芬,女,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北区汤庄洪连芬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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