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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运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民初473号
案件名称473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运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江运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7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运梅,女,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运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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