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12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室、2幢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全,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全达成案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毕雅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