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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412号
案件名称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张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12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室、2幢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全,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全达成案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毕雅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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