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447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庆,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为嘉祥县城区潮衣库服饰批发城经营者),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超,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