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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玉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53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玉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玉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53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秀,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玉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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