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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志忠与泉州市职人先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280号
案件名称廖志忠与泉州市职人先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志忠;泉州市职人先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80号 原告:廖志忠,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职人先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北路亿海车城A3店。

法定代表人:周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朱丽红,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志忠与被告泉州市职人先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廖志忠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志忠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志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志忠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林皎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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