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17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红丽,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红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恒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到庭参加诉讼,任红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现恒安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恒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任红丽负担(已支付)。
审 判 员 王 莉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记平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