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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经济开发区新妙颜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30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经济开发区新妙颜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开发区新妙颜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30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耕,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新妙颜化妆品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康乐街仿古一条街西侧24号。

经营者:黄丹,业主。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经济开发区新妙颜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且原、被告双方也未协议适用法院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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