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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2刑初141号
案件名称王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19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现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海平,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友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王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网上购进用于制作“惠普”(HP、hp)、“佳能”(Canon)硒鼓的外包装盒、防伪标、鼓身标、高仿硒鼓等工具,在其租住的仓库(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包装加工成假冒的惠普、佳能硒鼓,然后在其经营的三家淘宝店铺(“XX耗材4”、“广州XX办公耗材批发”、“广州XX曼”)以均价60元左右每件的价格销售。

经核对统计,“广州XX办公耗材批发”销售额为人民币33665元,“XX耗材4”销售额为人民币87954元、“广州XX曼”销售额为人民币83118元,三家淘宝店铺合计销售总额为人民币204737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XXXX小区X栋X单元负一层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其假冒的成品惠普、佳能硒鼓251件,价值人民币150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黎某的报案笔录,鉴定证明,未授权声明,授权声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淘宝店销售记录及截图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报案材料,证人李某、黄某、高某、甘某、周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惠普”、“佳能”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1979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归案后,王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从宽处罚;

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

提出因家庭困难,减少罚金数额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恰当,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的二百五十一件成品惠普、佳能硒鼓,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琼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刘全英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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