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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青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03民初6912号
案件名称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青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青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1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03民初6912号 原告: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 法定代表人:陈成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翊,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宁波青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青鱼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

原告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春雷、被告 宁波青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1310519号“”商标和第4494746号 “”商标;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

3.判令被告 支付原告合理开支13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2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0年,同时拥有第4494746号注册商标 “”以及第21310519号注册商标“”。

原告下设全资控 股企业浙江曼瑞德舒适系统有限公司,并将“menred”商标授权 给该公司生产温控器执行器和分集水器等产品。

曼瑞德品牌在全 球100多个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受“马德里公约欧盟非洲”国 际知识产权组织协定保护。

原告于2016年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018年通过了ISO9000 质量管理、ISO14000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合一体系认 证。

2018年通过了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验收。

原告拥有专利86 项,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23项,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3项,为浙 江制造团体标准起草单位。

同时参与国家、地方级行业标准制定 18项,其中新风标准17项、暖冷标准13项、绿建标准2项、净 水标准8项。

“曼瑞德”是全球领先暖通自控产品、供热计量产品 制造商,是中国地暖行业的“温控系统”领军品牌,在市场中享 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查,被告购进的外包装标注有“menred” 字样的商标标识的分集水器和温控器,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了被告侵犯注册商标 “me11red”的智能分集水器43盒、温控器47盒。

综上,被告未 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menred”字样及图商标标识的分集水器 和温控器,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宁波青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告的商标权人 身份无异议,但被告销售的产品并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且被告仅 是销售商,不是生产商。

被告不认可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 商标权,且已被工商机关行政处罚,不同意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7月13日,原告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 3资本壹亿陆仟捌佰万元,经营范围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空调 系统、地暖系统、新风系统、管道管件、暖通设备、水处理设备 等。

2007年10月28日,原告申请取得第4494746号“”商 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1类)照明器、恒温阀(加热装 置零件)、水暖装置、暖气片、太阳能热水器、水净化装置、电暖 气等。

2015年1月1日,曼瑞德自控系统(乐清)有限公司注册 并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通风设备和装置、恒温阀(加热 装置零件)上的第4494746号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7 及2018年,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被中国供暖大会授予年度突 出贡献奖。

2018年7月,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被中国建筑金属结 构协会授予2017年度中国舒适家居行业畅销品牌。

2018年11月7日,原告申请取得第21310519号“”商 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1类)供暖装置、水暖装置用管 子汽门、水过滤器、散热器(供暖)、暖气锅炉给水设备、水供等。

被告宁波青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0日, 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环保技术、节能技术的开发、 保温隔热材料、通风设备、制冷设备、机械设备、五金产品、日 用品的销售等。

2019年11月6日,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被告销 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举报后,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 扣标有“menred”商标的智能分集水器共43盒及型号为E51.713 的周编采暖温控器47盒,商品实际货值21702元。

该局认定被告 购入的智能分集水器及温控器包装上使用的“menred”商标与原 告注册在第11类“水暖装置”等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构成销 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故作出甬北监处[2020]45号行 4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有“menred” 商标的智能分集水器43盒、温控器47盒,并罚款30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 及相关荣誉证书、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照片、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4494746号及第21310519号注册 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 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 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 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第4494746号及第21310519号注册商标 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且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 “menred”标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字母、读音等均相同,属相 同商标。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的产品,其行为构 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原 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故本院根据注册商标本身 的知名度、侵权的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 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青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 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第4494746号及第 213105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宁波青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5日内赔偿原告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维 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 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曼瑞德集团 有限公司负担1683元,被告宁波青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82 元,被告宁波青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胡思思 6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停止侵害;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第二款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 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 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 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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