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98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金之惠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沈阳市和平区长兴街1-9号,经营者李朝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金之惠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总计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