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9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浦晨峰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
经营者:徐佰江。
被告:衡南县三塘镇德乐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衡祁东路。
经营者:傅江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新浦晨峰电器厂、衡南县三塘镇德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