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知民初417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源之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影路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王春希,男,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源之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影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1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