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3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刘晴,男,1990年11月10日生,××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孟刘晴因与被上诉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刘晴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孟刘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