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06执1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镇新城大道南4号F6。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州区新桥社区赵学珍洁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Y,住所地海州区解放东路270号洁具市场门面房C2号。
经营者:赵学珍。
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州区新桥社区赵某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执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赵某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