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7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翠兰,女,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与被告阮翠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庭前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卡宾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云泽审判员 侯欣芳审判员 纪利军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佳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