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44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如星之家商务宾馆,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84号。
投资人陈柚燊,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艳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如家之星商务宾馆,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84号。
投资人牟春久。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如星之家商务宾馆、普兰店如家之星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