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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嘉谊影城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终201号
案件名称丹东嘉谊影城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丹东嘉谊影城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嘉谊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汤街XXX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001。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凯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上诉人丹东嘉谊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谊影城)因与被上诉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嘉谊影城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43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嘉谊影城系案件的主体,住所地在丹东市,由丹东法院管辖最适宜。

此外,由于嘉谊影城受疫情影响,加上市场不景气,影城基本上已经倒闭,被上诉人无力支持前往上海参与诉讼的费用支出。

综上,上诉人嘉谊影城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华谊公司可以选择被上诉人汉涛公司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

因汉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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