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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执保1795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执保1795号申请保全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临淄区辛店钻石钱柜休闲娱乐厅,经营场所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0号钱柜纯K。

被保全人:朱玉香,女,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

申请保全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鲁032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9月2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临淄区辛店钻石钱柜休闲娱乐厅、朱玉香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价值4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临淄区辛店钻石钱柜休闲娱乐厅、朱玉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保全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临淄区辛店钻石钱柜休闲娱乐厅、朱玉香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4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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