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280号
案件名称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280号 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28号6楼。

法定代表人:傅更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峰,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 人民陪审员  唐 咏 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敬梦雅 代理书记员  周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