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4283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1520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三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5号楼四楼B0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CT38RXP。
法定代表人:林松根。
被告:合肥瑶海区孟彬童鞋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三期2-430(商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DP1T60。
经营者:董丽,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三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孟彬童鞋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