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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沛凝玩具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003号
案件名称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沛凝玩具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沛凝玩具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003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沛凝玩具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经营者:赵延秋,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沛凝玩具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传票传唤,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文嘉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兴书 记 员 刘 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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