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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锡鑫与中山市聚滢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560号
案件名称黄锡鑫与中山市聚滢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锡鑫;中山市聚滢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60号原告:黄锡鑫,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聚滢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李健光。

原告黄锡鑫与被告中山市聚滢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黄锡鑫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聚滢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黄锡鑫撤回对中山市聚滢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锡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锡鑫负担(黄锡鑫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2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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