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46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卫国,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卫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