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150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汇业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72207193L。
经营者:钟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良,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陈家埔上坊32号,公民身份号码441************116。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东莞市寮步汇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寮步汇业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