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民初174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6层。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水县狄青街幸福玩国玩具店,经营场所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狄青大街中段凤盛苑临街从东第三间门市。
经营者:王领。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文水县狄青街幸福玩国玩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其与被告文水县狄青街幸福玩国玩具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