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21执387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斌海烟酒店。
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展览馆路052号门面。
经营者万普斌。
被执行人万普斌,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2000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1719161号、第7351360号、第82590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经典装浓香型白酒,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75元、申请执行费391.62元。
逾期,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承诺不再销售假冒的“国窖1573”酒,若被告再次销售侵害原告“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资源赔偿原告10万元经济损失与品牌价值损失。
2、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内支付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共计30000元(含赔偿款29225元、诉讼费775元),上述款项汇于以下指定账户:(户名: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账号:12×××71);
申请执行费391.62元,由被执行人支付。
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2019)湘0121民初8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121执3872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