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030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怡,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义乌购大厦**v>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赞赞,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能生,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被告:蒋乐宇,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被告:陈恩华,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郑文平,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蒋能生、蒋乐宇、陈恩华、郑文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