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407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随红星,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随红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