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09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劲凯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将台洼****/div>法定代表人:李付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淄川服装城正玲鞋行,经营场所淄川服装城鞋业批发市场****。
经营者:张会玲。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劲凯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淄川服装城正玲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