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58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芒山镇鑫润发时代广场,住所地永城市芒山镇永砀路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9FGJNB2Q。
经营者:徐忠民,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芒山镇鑫润发时代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