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9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卫杰,男,汉族,1996年3月12日出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卫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