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28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辉彬,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傅辉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2020年9月16日,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因已与傅辉彬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