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183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欣缤纷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与建设路交汇处志成新世界商业广场第****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游继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欣缤纷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 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 人民陪审员 袁 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姜黎青 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