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33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今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九段村。
法定代表人:李景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今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