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466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阳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镜明,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赖镜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张 琪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