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178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路**13B01自编B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8403069E。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3888990XH。
法定代表人:陈兵。
被告: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淮南蔡新路阳光假日购物广场,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西侧假日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6383688M。
负责人:赵晓峰。
被告:星子县红星羽绒厂,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横塘镇红星村电商创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7L170586662。
法定代表人:杨秀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经营者:况艳林。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淮南蔡新路阳光假日购物广场、星子县红星羽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