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535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诚信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枣庄镇宁桥村金集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5T。
经营者:金多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诚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50元,减半收取计为27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