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嘉欣五金经营部、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7219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嘉欣五金经营部、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嘉欣五金经营部;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721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嘉欣五金经营部,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市场内6006)。

经营者:陈群裕,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西乌村陈厝**。

被告: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iv>法定代表人:王军波。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嘉欣五金经营部、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10月12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