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721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嘉欣五金经营部,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市场内6006)。
经营者:陈群裕,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西乌村陈厝**。
被告: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iv>法定代表人:王军波。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嘉欣五金经营部、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10月12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