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662号原告:张立,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辽宁君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海之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大窑村西环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盛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文诗,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大连至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张立与被告大连海之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张立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