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6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瀍河区鑫鑫超市熙春店,经营场所瀍河区启明南路启明星公寓****。
经营者:马随华,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联伟,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瀍河区鑫鑫超市熙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