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新01民初274号 原告:新疆慧华沙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蔡永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善禾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方鼎华庭鼎盛阁**603法定代表人:董昱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慧华沙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善禾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新疆慧华沙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慧华沙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慧华沙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8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慧华沙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